公民權利與責任不能分割
在「一國兩製」的政策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伸展至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不是屬於香港的中國公民,這在《基本法》里規定了。但《基本法》同時亦規定,香港居民有義務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其中包括《基本法》,當然也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二十三條。
在「一國兩製」的政策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伸展至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不是屬於香港的中國公民,這在《基本法》里規定了。但《基本法》同時亦規定,香港居民有義務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其中包括《基本法》,當然也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二十三條。
反對派的選委會席位本來就不多,不用擔心選舉成績欠佳,席位數目下降,影響聲望。角逐選委會席位的反對派,不會以為贏得了席位,在新一屆特區政府裏便會有多一點發言權。反對派裏的強硬分子,甚至認為參與選委會選舉是不光采的事。因此,反對派裏的各黨派,不會願意讓人們看到他們為選委會的席位互相爭奪。這不足以說明反對派比建制派團結;只是兩個陣營對參與選委會選舉的態度不同、目的不同,所以對協調便有不同的考慮。
在政改方案的醞釀階段,特區便要跟中央保持緊密的意見交流,互相了解對方的訴求以及關注的問題,以保證設計的方案能為雙方所接受。許仕仁說的要「與北京配合」,相信就是這個意思。我們不能像李柱銘等人要求那樣,在擬訂政改方案時排除了中央政府的參與,待「米已成炊」,才交給中央通過。
在選委會的競選活動中,候選人拉票時,必然要回答選民這個問題:「如果你當選為選委會委員,你會選誰當下一任行政長官?」毫無疑問,最有效的拉票辦法,是候選人清楚地說出自己支持的下任行政長官人選,而這人選又得到選民們的支持。如果候選人說不出一個實在的名字,選民不知道把他選進了選委會,等於支持了誰當行政長官,那末投他「神聖一票」的意願便要大打折扣。「泛民」的候選人如果只拿着一個包括「二○一二普選」的「聯合政綱」,作為支持任何人當行政長官的條件,對大部分選委會選民的吸引力便十分有限,因為選民們根本不知道,是否會有他們滿意的人選,願意接過「泛民」的政綱出來競選行政長官。
特區政府要探索一種與「友好黨派」更有效合作的模式。簡單地說,合作要達到「榮辱與共」的目的:「友好黨派」支持政府推行最「難行」的政策,政府為「友好黨派」發展壯大提供有利條件,並且合力令雙方一起維持良好的民望。要朝這個方向發展,首先要建立充分的互信,這正是曾、許近期參與民建聯活動的目的。
其他實行普選的地方,公共開支都比香港大,稅率也比香港高。所以,問題依然是:香港能否例外,在實行普選後仍維持低稅政策?這是我們發展民主過程中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不能簡單地歸結為選民是否「理性」:我們沒有理由假設香港的選民不理性,也沒有理由假設其他地方的選民不及香港人理性。
能否「強政勵治」,除了看政策是否真的「以民為本」,要看政府是否能夠爭取民意,擴大支持自己的基礎。民意調查只可以作為一個起點;如果民調結果不理想,政府便要努力去轉變民意,與反對力量進行爭取民意的角力。這正是曾蔭權說的「政治工作」。
曾蔭權享有很高的民望;在「民主派」和「愛國派」兩個陣營中,都有許多人起碼認為他是可以接受的行政長官人選。在選舉委員會的競選中,參選的各界人士?肯定有一股支持曾蔭權連任的強大力量。如果屆時人們仍看不到一個像樣的挑戰者,這股力量必將成功贏得選委會的絕大多數席位,提前決定了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
有的人擔心,政府為爭取預算案高票通過而額外推出的新政,會違反了政府的理財原則,失去了行政主導的強勢。不過,再仔細看看那些額外的「新政」,便會發覺這種擔心沒有必要。「新政」涉及的資源,根本微不足道,只能算是小修小補。有趣的是,隆而重之地提出這些小修小補,並且拿來作為是否支持預算案的決定條件的議員,也是最猛烈地批評政府的扶貧措施是「小修小補」的議員。
如果公共開支必然要增加,那末加稅也就不能避免,我們不得不放棄低稅政策。有人說,《基本法》規定了要行低稅政策,要量入為出,所以不怕民主發展會帶來高福利、高稅收。這未免過於天真。在《基本法》實施後的5年?,香港的公共開支增至本地生產總值的22%,遠高於《基本法》頒布時的水平,同時政府亦連年無法維持財政平衡。儘管不時有人指稱這是違反了《基本法》,但從沒有人真的到法庭去挑戰政府的財政政策。如果政府增支增收是民主發展的規律,《基本法》決計阻擋不了。
近期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