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願意讓你的開支和繳稅資料給人詳細檢視,你的儀表和衣著品味給人取笑揶揄,你的孩子給人拍照纏擾嗎?如果不,我們又怎能期望優秀人才願意從政呢?」這段話出自《經濟學人》專欄作家Philip Coggan一本新書 The Last Vote——The Threats to Western Democracy,說的是多個西方民主國家今天普遍遇到的問題。Coggan在書中還說,傳媒以尊敬的態度對待政客的日子已一去不復返;今天的政治領袖們,不是在詼諧節目中被醜化,就是在清談節目中被罵做叛徒或惡棍。
如果政府考慮公共政策時,都是看民調結果作決定,而不是以嚴謹的政策研究為依據;有甚麼政策要推行,便做個民調,民意支持度夠高便上馬,支持度不夠便放棄:這樣決不可能制定和推行符合社會長遠發展需要、但觸及選民眼前利益的政策。例如環保政策,包括推行各種「寓禁於徵」的減排減廢措施、轉用較環保但成本較高的能源、提高處理「三廢」的要求等,都是要這一代人為下一代的利益付出代價,不會受多數選民歡迎。
卡特1976年當選美國總統後,他的一名年輕助手Patrick Caddell向他建議:「要贏得民眾支持,必須不停打選戰,不停跟對手較量,不停爭奪民意。」這是第一次出現「不停的選戰」(the permanent campaign)這說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初,承襲了回歸前的政府架構;整個政府除了行政長官一人外,都屬於公務員體系。當時有一種論調,認為公務員須嚴守「政治中立」,不應為政府的政策辯護,也不應為政策的成敗負責;這等如說,政府推行任何政策,所有政治責任就落在行政長官一人身上。這論調在回歸前不曾引起重視,大概因為殖民地政府無需講「問責」;特區成立後卻高唱入雲,成為特區政府施政的障礙。於是有人提出要設立「部長制」,在公務員體系之上引進一層「政治任命」官員,組成管治團隊。
《基本法》說,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只此而已。這些「規定」十分籠統,行政長官其實可以自行決定行會由誰組成、怎樣運作。
一樣的選民、一樣的候選人,在不同的選舉制度下可以產生不同的選舉結果。只要都是公開、公平、公正,各種選制度之間本沒有絕對的優劣比較,但不同的選舉制度對各種政治力量的發展確實會有不同的影響,所以難免成為各方爭議焦點。
《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會議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或在外國有居留權(以下簡稱「外籍」)的永久性居民也可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不過所佔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很多人都以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不可以是政黨的成員,其實這純屬誤會:《基本法》並沒有這樣的限制。(事實上,《基本法》完全沒有提及政黨,只在第23條提及「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只是香港立法會2001年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須在當選後七天內聲明自己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並承諾在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加入任何政黨。
英國人一開始管治香港,便設立了立法局,由港督兼任主席,議員最初也全是政府官員,後來加入由港督委任的非官守議員。一九八五年之前,沒有民選議席的立法局實際上完全由政府控制。立法局在憲制上雖擁有相當大的權力,但由於明顯的原因,議員都不會利用他們的權力和政府作對。當時的政府,是絕對的「行政主導」:立法議程全部由政府決定,政府議案從不用擔心不獲立法機關通過。
民主是大部分香港人最相信、最願意接受的制度。但也有的人認為民主制度並不適合香港,不相信民主會給香港帶來甚麼好處。香港經歷了一段相當長的繁榮穩定但沒有民主的日子,而一些被認為是香港賴以成功的要素如小政府、高效率,都不是靠民主制度來維持,反而在民主政治的衝擊下可能會被削弱甚至丟棄。所以難怪有人擔心,民主會令香港失去固有的優勢,失去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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