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730》鈺成其事

法定人數

27/1/2014    AM 730《鈺成其事》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並無提及,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另外,《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跟這有強烈對比的是採用「威斯敏斯特制」的英國、澳洲和加拿大等國家的議會:他們召開會議和進行表決所需的法定人數只佔全體議員很低的比例。會議法定人數,英國上議院數是3人(上議院現有議員780名),下議院則完全沒有規定;澳洲的眾議院是全體議員的百分之20,參議院是百分之25;加拿大眾議院也是百分之20,參議院百分之15。這些國家的議會從來不會因出席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

至於表決時需要的法定人數,英國下議院規定只需有40名議員在席(即約佔全體650名議員的百分之6),即可進行點名表決;上議院規定30人(即約佔全體的百分之4)。在澳洲和加拿大,表決所需的法定人數和會議法定人數相同。一般的議案,只要在席議員過半數贊成,即獲通過。
法定人數的巨大差異,既是由於因應會議制度的不同需要,也反映了政治文化的分別。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可算是稍向中國的制度靠攏。翻看起草《基本法》時的討論紀錄,曾有人建議把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定為較低的三分之一,以免太容易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但也有人建議應定為較高的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方可與立法會會議的重要性相稱。這反映了起草委員會裡港方和中方委員對議會的不同觀念。
中國的人大會議雖有較高的法定人數規定,但只適用於會議開始以及要進行表決的時候;會議開始後,代表不可以提出點算在席人數。英國國會同樣沒有在會議過程中點算人數的做法。但香港立法會則有這樣的規定,並且可以在一次會議中多次發生,成為議會裡少數派的一種抗爭手段。這是當日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完全沒有想到的。

3 replies »

  1. Cambridge English Dictionary :

    Quorum :

    the smallest number of people needed to be present at a meeting before it can officially begin and before official decisions can be taken.

    如上述,只有開始時及投票時才點人數。至於辯論期間是否需要點人數,不知西方國家的議會如何運作呢?

    因為若港式點人數這方法成立,則西方國家的議會只要有一位政客採取這方法,該些議會一樣會被拖垮或被騎劫為多數服從少數,則民主社會勢必名存實亡。

  2. Cambridge English Dictionary :

    Quorum :

    the smallest number of people needed to be present at a meeting before it can officially begin and before official decisions can be taken.

    如上述,只有開始時及投票時才點人數。至於辯論期間是否需要點人數,不知西方國家的議會如何運作呢?

    因為若港式點人數這方法成立,則西方國家的議會只要有一位政客採取這方法,該些議會一樣會被拖垮或被騎劫為多數服從少數,則民主社會勢必名存實亡。

  3. 不枉此行。在大會堂圖書館內的基本法圖書館,找到了《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中册 (李浩然主编) (2012年) (第788至793頁),當中多處提及有關基本法75條的制訂,均指向 “召集會議"、"召開" 及 “表決"。等要求。重要的表述包括以下的關注:

    “如法定人數太高,不易召集會議。 "

    “… 可能會令立法機關不能運作 … 如有一定數目的成員反對某議案或提案 … 他們只要不出席會議,即能令立法機關無法審議或通過該議案或提案。因此該委員對法定人數的規定有所保留,並認為該規定只對那些不甚盡責的立法機關成員有利。 "

    “… 只要在超過一半的成員出席會議,便算有法定的人數。同時,在表決時,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時,便算通過該項議案。目前有很多會議也是實行這項安排。 " (請注意 “便算 " 二字。這觀點指向 “召開 " 及 “表決 " 兩個關鍵時刻。)

    “應明確法定人數是指在會議開始時,抑或整個會議過程中均需要達到。 "

    最後定稿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這裡有前後兩句,第一句為有關原則,而我認為第二句理應解讀為實施細則,以處理 “應明確法定人數是指在會議開始時,抑或整個會議過程中均需要達到" 這問題。

    儘管如此,回顧基本法75條的制訂過程及起草委員的關注,我認為有關條文應該是涉及 “召開 “及 “表決 “兩個關鍵時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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