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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的大頭貼

曾鈺成 TSANG Yok-sing, Jasper

法律去殖

《香港回歸條例》規定對香港原有法律要作符合基本法的詮釋,一籃子處理了法律條文中去殖民化的問題。其後特區政府又提出了數十條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對含有與殖民管治有關字眼的多條法例作了修訂。至於《刑事罪行條例》和《官方機密條例》未有修訂,是由於兩條都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任何修訂都必然引起很大爭議,包括只是把其中提及英國的字眼直接換為對中國的提述。有關爭議,要留待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時才作處理。

去殖民化

有說香港要依法去殖民化。基本法裡最明顯的去殖規定,是政府首長不再由宗主國派來,立法機關不再由派來的政府首長委任,終審權不再設在宗主國。這些去殖規定,已完全依法實行了。在有的人眼中,這些變化恰恰是造成特區管治困難的禍根。所以,在考慮還有什麼「殖」要「去」時,可要小心謹慎。

曾鈺成勸中央別當泛民為敵

港澳辦副主任馮巍上月南下會見民主黨,泛民會議遂為日後與北京溝通達成共識並設立了專責聯絡小組,外界視中央與泛民改善關係現曙光。然而,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認為,中央與泛民建立溝通從來也難言樂觀,一大難處是雙方要有此溝通意願,現實卻各方面包括北京、本港建制派及泛民中,未必人人同意雙方應有較正常的合作關係;另一點是兩級議會選舉臨近,競爭關係令這一年內中央與泛民更難建立互信,他稱暫時看不到雙方在溝通方面有出路。

如何主導   

如果把「行政主導」理解為提案權掌握在行政當局手上,那末行政主導已從基本法得到保證,並且自回歸以來經已落實。但在回歸前的香港,行政當局不但享有提案權,而且在立法局未有民選議員之前,還控制了立法機關的表決權,政府法案和議案保證獲得通過。如果這樣才算「行政主導」,今天的特區肯定沒法做到。

三權關係

《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權各有一節說明。從條文可見,三者各司其職,互不重疊,互相制衡。在三個機關之前,「行政長官」自成一節,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顯示行政長官在憲制上的超然地位。這並不影響三權之間的關係,正如美國總統身兼國家元首的超然地位並不影響三權分立。行政長官超然於三權之上,不是凌駕三權,不是三權獨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