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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

2026年9月14日《明報》崢嶸歲月

董建華2000 年的《施政報告》關於管治的部分,除了談行政和立法關係,還提出要改革主要官員聘任制度,以回應社會對高官問責的要求。

《施政報告》說:「回歸後新政府與舊體制需要有一個調整適應的過程。市民向官員問責,就是一個例子。」報告承諾,政府將研究加強主要官員在不同政策範疇承擔的責任,「包括制定一套相應的聘用制度,訂明權責,界定他們在新制度下制定和執行政策所擔當的角色」。報告又強調,主要官員以外的公務員系統,要保持常任和中立原則。

香港應否實行「部長制」,社會上已有不少討論。董建華在記者會上聲明,主要官員的問責制度不可能是英國「西敏式」(Westminster system)部長制,即在大選後由議會裏的多數黨領袖出任政府首長,並且由他委任黨內的議員為主要官員,組成內閣。這種制度顯然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按照《基本法》,特區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獨立於立法會之外;政府主要官員須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政府任命。

如果「部長制」是指政府裏的主要官員都是政治任命的部長,那並不牴觸《基本法》。《基本法》沒有排除主要官員由「政治任命」,以指定任期或者不設任期的方式聘任,並且要為政府的決策負上政治責任。

事實上,主要官員能否繼續以公務員條件聘任,倒成疑問。《基本法》規定主要官員要由行政長官提名,官員的任期自不可能超逾行政長官,即是說他們不可能是常任制的公務員。香港回歸時,為了平穩過渡,作為第一任行政長官的董建華提名了回歸前政府的全部主要官員留任(除了非中國籍的原律政司),並且按原有的公務員制度聘任。但到第二屆行政長官上任時,主要官員都要重新提名和任命;屆時不論行政長官是否由董建華連任,完全可以提名公務員系統以外的人選。即使接受提名者原來是公務員,他們受聘為主要官員的條件,也毋須受公務員制度的約束。《基本法》規定的主要官員任命制度,其實正是一種「部長制」。

董建華決心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度,除了如他所說是回應市民向官員問責的訴求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發現整個政府除了他一人之外全部是公務員,很難要求官員們輔助他去實現他的施政目標。董對香港經濟發展面對的機遇和挑戰看得很透;他的施政有遠見、有願景。但是,要把他的願景變為現實,需要有一個和他同心同德、積極有為的政治團隊,一起努力向立法會、傳媒和廣大市民宣傳政府政策,爭取各方支持。這個團隊,不可能由抱着「政治中立」心態的公務員組成。

董建華透露,對於這一重大的方向性的決定,他已同司級官員了解過、檢討過,大家初步都同意建立問責制是一個應該實行的方向。 (一五三)

分類:Uncategor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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