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心所欲
有學者認為,孔子說的「知命」或「知天命」,不一定是指認識客觀世界對個人能力的限制,也可以指認識自己的道德責任,確立人生的使命。前者是辨識「可為」之事,後者是辨識「應為」之事。孔子在「知天命」之後還有兩個更高的修養境界:「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只有同時認識「可為」和「應為」,才可以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矩,從必然王國走到自由王國。
有學者認為,孔子說的「知命」或「知天命」,不一定是指認識客觀世界對個人能力的限制,也可以指認識自己的道德責任,確立人生的使命。前者是辨識「可為」之事,後者是辨識「應為」之事。孔子在「知天命」之後還有兩個更高的修養境界:「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只有同時認識「可為」和「應為」,才可以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矩,從必然王國走到自由王國。
孔子說:「不知命,無以為君子。」孔子所說的「命」,並不是虛無縹緲的、超然於現實世界以外的神秘力量;他所指的,是客觀世界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規律,包括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知命」就是懂得審時度勢,清楚了解客觀世界的實際情況,準確判斷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進退有據,謀而有成。君子要擔大任、成大業,除了要德才兼備,不可不知天命。
《香港回歸條例》規定對香港原有法律要作符合基本法的詮釋,一籃子處理了法律條文中去殖民化的問題。其後特區政府又提出了數十條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對含有與殖民管治有關字眼的多條法例作了修訂。至於《刑事罪行條例》和《官方機密條例》未有修訂,是由於兩條都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任何修訂都必然引起很大爭議,包括只是把其中提及英國的字眼直接換為對中國的提述。有關爭議,要留待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時才作處理。
有說香港要依法去殖民化。基本法裡最明顯的去殖規定,是政府首長不再由宗主國派來,立法機關不再由派來的政府首長委任,終審權不再設在宗主國。這些去殖規定,已完全依法實行了。在有的人眼中,這些變化恰恰是造成特區管治困難的禍根。所以,在考慮還有什麼「殖」要「去」時,可要小心謹慎。
如果把「行政主導」理解為提案權掌握在行政當局手上,那末行政主導已從基本法得到保證,並且自回歸以來經已落實。但在回歸前的香港,行政當局不但享有提案權,而且在立法局未有民選議員之前,還控制了立法機關的表決權,政府法案和議案保證獲得通過。如果這樣才算「行政主導」,今天的特區肯定沒法做到。
《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權各有一節說明。從條文可見,三者各司其職,互不重疊,互相制衡。在三個機關之前,「行政長官」自成一節,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顯示行政長官在憲制上的超然地位。這並不影響三權之間的關係,正如美國總統身兼國家元首的超然地位並不影響三權分立。行政長官超然於三權之上,不是凌駕三權,不是三權獨攬。
三權分立並不是民主制度的必要條件。英國的「議會制」從來不奉行三權分立,美國的「總統制」則是三權分立最徹底的例子。兩種制度同樣有效地保證了行政主導。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只要擁護祖國統一,就是「愛國統一戰線」聯盟範圍的一分子,不一定要擁護社會主義。按照新時期的統戰理論,愛國統一戰線應當包括泛民主派的絕大多數,他們並不是中央政府的敵人。
「一國兩制」實踐在整體上的成功,固然是無可置疑的。然而,如果說18年的實踐完全沒有問題,也不符合事實。寫進《基本法》的東西,畢竟是二十多年前擬定的。「一國兩制」要成功走下去,必須總結經驗,改變思想,發展理論,不能老是摸著石頭過河。
習近平閱兵講話裡引用的「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出自《詩經》一首題為《蕩》的詩,意思是凡事都有開頭,但很少能達到終結。唐太宗名句「疾風知勁草,板蕩識誠臣」,當中的「板蕩」,是《蕩》詩和另一首《板》詩的合稱。《板》、《蕩》兩詩都是暗諷周厲王管治之下政局敗壞,人民受苦。《蕩》詩裡「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八個字,指周厲王政令不能貫徹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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