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明報》崢嶸歲月
澳門基本法從起草到通過,進程中的每一步都比香港基本法的相應程序遲了3 年。香港基本法很自然成為澳門基本法的藍本。
比較兩部基本法,內容有九成多相同;澳門基本法的絕大多數條文是從香港基本法複製過去的。有差異的地方,一是反映了兩地不同的歷史和現實情况:例如香港要保留的原有法律,包括「 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而澳門保留的,是「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又如香港要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澳門則要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以及尊重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
差異之二是香港基本法通過後被發現的問題,在澳門基本法裏作了改進:例如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也是永久性居民;澳門版本則註明,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方成為永久性居民,排除了對條文含義的爭議。
港澳基本法最突出的差異,見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首先,香港基本法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香港立法會沒有委任議員。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卻是「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所以澳門特區歷屆立法會都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行政長官委任。這是依照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裏有關立法機關的不同說法而規定的;中國政府似乎認為,澳門的立法會不適宜和香港一樣,全部議員由選舉產生。
還有,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都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和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澳門基本法卻沒有相同的規定:沒提「循序漸進」,沒有以「普選產生」為最終目標。
國家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同樣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同樣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為什麼兩地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要有不同的產生辦法?國家認為「雙普選」只適用於香港、不適用於澳門嗎?還是澳門居民沒有普選的訴求?
在香港特區成立開頭的十多年,每隔數年便要搞一次「政制改革」,以求「循序漸進」,朝着普選的最終目標走近一步;每次政改嘗試都引起一番爭議,甚至激烈抗爭。澳門特區成立以來,並沒有像香港那樣,為「政制民主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爭吵不休。
港澳基本法同樣規定,行政長官任期5 年,可連任一次,即每位行政長官最長可在任10 年。澳門首兩位行政長官都順利做滿基本法容許的10 年任期;香港的首任行政長官卻沒那麼幸運,上任不久施政即連番受挫,民望不斷下滑。 (一三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