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1日《明報》崢嶸歲月
1999 年6 月30 日,600 多名法律界人士身穿黑衣,從高等法院沉默遊行至終審法院,抗議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同時支持終審法院,抗議內地有些法律專家對終審法院裁決的公開批評。
香港的法律界反對人大釋法,主要出於兩個原因。首先,他們都是受普通法訓練的;在普通法制度下,只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才可以解釋法律。由立法機關(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違反了他們的基本觀念。第二,《基本法》關於解釋權的第158 條,他們理解為只有終審法院可以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只有接到終審法院的提請,人大常委會才可以釋法。所以,由特區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他們認為是違反了《基本法》。
同年年底,另一宗涉及居港權爭議的訴訟「劉港榕案」上訴至終審法院。在對這宗案件的裁決裏,終審法院否定了自己先前在「吳嘉玲案」裏對《基本法》第22 條和第24 條的解釋,遵從了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劉港榕案」的判辭裏,詳細地討論了人大釋法。他指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中國憲法,同時亦載於《基本法》本身。《基本法》第158(1) 條說:「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李國能強調,這裏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人大常委會行使這權力,不受《基本法》第158 條其他部分的限制,包括不限於回應終審法院的釋法提請。
李國能引述憲法專家、港大法學院教授佳日思(Yash Ghai)說: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全面的,涵蓋了《基本法》的所有條款;而此項權力可在沒有訴訟的情况下行使。」
這糾正了法律界對《基本法》第158條的錯誤理解。
李國能說:「普通法制度下的律師可能會對上述結論感到奇怪,但本席認為,只要細看《基本法》第158 條的文字和結構,並且明白《基本法》既是香港特區的憲法,同時是一部全國性法律,便必然得出上述的結論。」
2000 年7 月,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發表講話,對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的裁決和其後的人大釋法有這樣的總結:「人大常委會釋法,法院不能質疑;但人大常委會釋法並沒有影響特區法院的司法獨立或者終審權,因為該解釋對什麼案件適用、它的意思是什麼、它有沒有追溯效力等,都由特區法院去詮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解決了一個特區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避免了十年內增加四分之一人口帶來對住房、教育、醫療和社會服務等不可𠄘受的壓力。這件事情令我們更理解中央和特區的關係。」
李國能和梁愛詩恐怕都未能說服香港整個法律界接受人大釋法。(一一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