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4日《明報》崢嶸歲月
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裏,列明香港回歸後在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有資格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6 類人士。
港英政府1987 年修訂《人民入境條例》,首次在香港法例裏提述「香港居留權」和「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條例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並沒有參照《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
《基本法》第24 條第2 款把《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列出的6 類人士定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其中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主要就是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基本法》準確地複製了《中英聯合聲明》的文字;條文未有清晰界定,在香港以外出生的港人子女要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其父母是否必須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注意到這個問題,於1996 年8 月通過決議,就《基本法》第24 條第2 款的實施提出意見,其中特別指出,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要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其父或母須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在1997 年7月1 日修訂《人民入境條例》,採用了《基本法》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但規定港人在內地的子女要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須符合「在該子女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與籌委會的意見一致。
許多內地居民在香港有家庭聯繫,不斷有人從內地移居香港。自1980 年代起,中英兩國政府同意實施「單程證」配額制:內地來港定居人士須持有內地政府簽發的「單程證」(正式名稱為「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配額起初是每天75 個,1995 年增至每天150 個。這制度寫入了《基本法》第22 條:「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1997 年初,大量未領有單程證的內地兒童湧入香港。有謠言說,這些「無證兒童」因為是港人子女,有香港居留權,回歸後可獲「特赦」留港。為遏止非法來港潮,特區政府1997 年7月9 日修訂《入境條例》,規定聲稱有居港權的內地居民如要來港定居,在內地申請單程證的同時,須向特區政府提交居港權的證明,獲得特區政府簽發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附貼在單程證上,方可進入香港。
父親是港人的10 歲女童吳嘉玲,是1997 年7 月初從內地來港的「無證兒童」之一。特區政府修訂《入境條例》、實施居權證計劃之後,吳嘉玲成為非法入境者。她由父親代表,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指修訂的《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一一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