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上去入立法會

條例草案為何要經一讀、二讀、三讀通過?

節錄自《平上去入立法會》

香港法律每一條條例都要經過立法會三讀通過,然後由行政長官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所謂三讀,首先是由負責條例的官員或者議員向立法會大會提交,這便完成一讀的程序,立即進行二讀。二讀開始的時候,由負責的官員或者議員,向大會說明條例草案(法案)的主要內容,以及立法的意圖。說明完畢後,二讀的辯論便會暫停,然後交內務委員會處理。一般會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法案進行審議。有些法案的審議過程很快,可能只是召開一、兩次會議,大家認為沒有爭議,就會完成審議。但有些法案的審議過程很長,可能需要數月,甚至一年、兩年的時間才能完成。

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後,便會交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如果立法會大會通過條例草案予以二讀,便會進入“全體委員會”階段,所有立法會議員組成全體委員會,對法案進行逐條的審議和表決,如果有修正案,亦會在此時進行辯論和表決。完成此階段後,最後會進行三讀。一般來說,三讀時不會進行冗長的辯論。如果支持票不足,法案便不獲通過。三讀通過後,法案便會交行政長官簽署,在憲報刊登,正式成為法律。

1 reply »

  1. 法案為何要經三讀(及簽署)才成為法例?

    一讀:提上議程。

    二讀:交由法案委員會逐條/部分審議及提出修訂。

    恢復二讀:全體會議就法案條文及有關修訂進行辯論及逐條/部分表決。

    三讀:全體會議就整個法案(包括已修訂的條文)進行辯論及表決。

    為何需要三讀?我認為即使二讀通過了相關修訂,還須看整體而言,該法案是否已支離破碎以致不可接受。

    最後,根據基本法第1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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