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雙龍會

再論公民黨的躲閃

2006年6月1日《星島日報》雙龍會

公民黨為要替兩位特委、暫委法官入黨辯護,不但指法官參加政黨不會影響司法公正,更正氣凜然地聲言法官參與組黨是行使結社自由。上星期我在本欄指出,假如公民黨真的認為法官參與組黨是理直氣壯的事,開頭就不用神神秘秘、躲躲閃閃,直到被傳媒揭發後,才搜羅理據出來辯護。

我的文章發表翌日,就在本報讀到公民黨吳靄儀議員的「給總編輯的信」,否認公民黨曾經有過隱瞞黨員名單的意圖。吳靄儀議員說:「公民黨是註冊公司,《公司條例》規定,該等公司必須備存成員名單,公眾人士可以要求查閱。我們從創黨第一天就有這個準備,因為這是我們的法律責任,從來都不存在『秘密名單』這回事。事實上,有關的法律條文,也是我們向傳媒提供的。」

吳靄儀議員沒有說清楚,有關註冊公司必須備存名冊供人查閱的法律條文,他們是甚麼時候向傳媒提供的。據報章報道,公民黨今年三月成立之初,曾被人形容為「神秘政黨」,因為該黨不肯披露他們的基本資料,包括成員人數。有記者問公民黨有多少黨員時,該黨並沒有人表示他們已依法備存成員名單,供公眾查閱。

五月三日,《東周刊》以「絕密名單曝光,公民黨神秘黨員現形」為題,發表了一份公民黨黨員名單。公民黨領導層開頭的反應只是要「捉鬼」,遲遲沒有提及《公司條例》的規定,也沒有表示願意讓公眾查閱名單。直至過了十多天,公民黨才有人提出《公司條例》有關備存成員名冊的條文。傳媒報道公民黨「經研究後」,將黨員名冊公開,已經是兩個多星期後的事。

即使到了這個階段,公民黨領導層對有關法律條文的解釋,仍是自相矛盾。條文規定供公眾查閱的公司成員名冊須列出成員的地址;當有人表示擔心這會侵犯私隱時,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斬釘截鐵地說:「法例既然規定要提供姓名和地址,便不會涉及私隱問題。」可是,當公民黨終於公開名單時,人們發現所有黨員的申報地址都是該黨的會址,該黨總幹事解釋這是為了維護黨員私隱。

這種種表現,很難令人相信公民黨如吳靄儀議員所說,「從創黨第一天」就清楚認識有關披露黨員資料的法律責任,並已經「有這個準備」。

吳靄儀議員在回應我的評論時又說:「司法獨立、避免利益衝突,是每位執行法官職責的人的責任,普通法已有詳盡而清晰的指引,並沒有禁止參加政黨的必要。」然而,限制法官不應參加政黨的條文,不但見於香港的《法官行為指引》,亦明確載列於多個普通法國家(包括英國、澳洲、加拿大等)的同類指引。這些條文都是近年制訂的,反映了各地社會當前對司法人員的要求和期望。

吳靄儀議員說,「全世界的司法獨立宣言都保障法官的結社自由」,並指責我「要求的是香港人置這些原則於不理」。她當然知道,「全世界的司法獨立宣言」要特別提及法官的結社自由,正是因為法官在行使這自由時不能不受到限制,即法官不應參加政黨。香港人大多數都知道而且要求維護這些原則;叫香港人「置這些原則於不理」的,正是吳靄儀議員和她的政黨。

最後,吳靄儀議員認為,擔任兼職法官的法律界人士,「不可與正式成為全職法官混為一談」,不應「更進一步要把(不應參加政黨的)限制伸展至暫時執行法官職務的法律界人士身上,令他們也要放棄參加政黨的自由」。在法庭裏審理案件的法官,是全職抑或兼職的,市民分得開嗎?會接受他們可以有不同的行為準則嗎?英國的《法官行為指引》寫得很清楚:法官獲委任後「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是「公正無私」原則的一項體現,且這指引「適用於全職、兼職以及收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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