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明報》崢嶸歲月
對房委會主席和房屋署長的不信任議案,是立法會通過的第一條(很可能也是最後一條)不信任議案。
港英時代的立法局,不可能對任何官員提出不信任議案。直至回歸前幾年,立法局議員提出的議案,都要經兼任立法局主席的總督批准。如果有官員的表現令總督不滿,自會按政府內部的辦法處理,不容立法局插手。立法局的《會議常規》沒有處理「不信任議案」的程序。
英國國會可以對政府提出不信任議案。如果議案獲國會通過,政府必須總辭,或者提請英王解散國會,進行大選。但對個別官員,國會不能提不信任議案,只可以提出不具法律效力的譴責議案。
《基本法》規定了立法會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的程序和作用,但沒有規定議員可以對政府或個別官員提出「不信任議案」。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按《基本法》制定,以回歸前立法局的《會議常規》為藍本,自然沒有提及「不信任議案」的條文。所以,「不信任議案」只能作為一般無立法效力的議員議案提出,即使經會議表決通過了,並沒有任何法律後果。不過,不信任議案在立法會通過,當然會對當事人構成政治壓力。
回歸後立法會處理的第一條不信任議案,是1999 年3 月10 日法律界議員吳靄儀提出的對律政司長梁愛詩的不信任議案。吳靄儀在提出不信任議案的發言裏,指控梁愛詩兩大「罪狀」:第一,在《英文虎報》職員被控串謀誇大發行量、詐騙廣告客戶的案件中,梁愛詩袒護該報老闆胡仙,讓她免於起訴。第二,梁愛詩在北京聽到官員批評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的裁決,回來便要求法庭「澄清」。吳靄儀認為,梁愛詩的作為,已令公眾對律政司長的信任「徹底破壞」。
梁愛詩回應吳靄儀的指控時,詳細說明了她決定不檢控胡仙的理由,以及她向終審法院申請澄清的原委。她指出,吳靄儀對她的批評絕對錯誤,「完全沒有事實根據令立法會對我失去信任」。
對梁愛詩的不信任議案,所有「建制派」議員都反對(自由黨議員投棄權票,效果與反對無異),議案被否決。
但是,2000 年6 月對王䓪鳴、苗學禮二人的不信任議案,大部分議員,包括全部地區直選議員(除了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譚耀宗),都投了贊成票。
有分析認為,對王、苗的不信任議案獲得通過,是因為當年是選舉年:立法會選舉在即,各黨派為搶選票,都爭先恐後地打擊民望低落的政府。
支持了不信任議案,給民建聯賺得多少選票,我們沒法估計;但在立法會選舉家訪時,我卻遇到許多街坊批評民建聯喪失了立場。培僑中學一位老教師怒氣冲冲地對我說:「民建聯成立以來,每次選舉我想也不想便投你們的票。這次我可要認真考慮!」
Pick a fight with Tung? 我們行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