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730》鈺成其事

庸人自擾

2016年11月24日 AM 730《鈺成其事》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最後一段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說法。有人看了,自以為有驚人發現,危言聳聽地聲稱,「及其」兩字是人大釋法新增的;經這一「釋」,香港的公職人員不但要效忠香港,而且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了。由此還引起一番有關「雙重效忠」以及「雙重國籍」的議論。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政長官和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主要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並無「及其」二字,效忠對象十分明確。

「人大釋法」全文三次提及誓詞裡的「效忠」承諾,每次都是準確引述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原文,並沒加上「及其」二字;宣誓效忠的對象,跟基本法的規定完全沒有差別。

「釋法」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本不是指效忠對象。原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職人員就職宣誓,須由法律指定的人士監誓。其中,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或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監誓的人面前宣誓。他們的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法律承諾,雖然宣誓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其他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法律規定他們須分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代表面前宣誓;他們的宣誓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

由此可見,「釋法」說各公職人員的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準確地反映了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有關規定。

至於各公職人員的國籍限制,基本法另有條文規定,毌庸爭議,不受這次釋法影響。而有關「雙重國籍」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通過的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依然有效,同樣不因這次釋法有任何改變。近日的有關炒作,純屬庸人自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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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plies »

  1. [李飞] (2016-11-07 10:17:25)
    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拥护香港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颠覆、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港独”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拥护香港基本法的,这是最浅显的道理。第一百零四条当中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关乎“一国”,大家看这个条文在讲特别行政区之前明确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特区本身就是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说效忠特区而不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就是把香港特区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政治实体,明显违反“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区有关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天经地义的。

  2. 最好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158條! 然後終審庭法官將之寫入終審庭判詞,那就以後不用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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