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5日 商業電台《不平平則鳴》
條例草案為何要經一讀、二讀、三讀的多次通過?
香港法律內每一條條例都要經過立法會三讀通過,然後由行政長官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所謂三讀,首先是由負責條例的官員或者議員向立法會大會提交條例草案,這便完成一讀的程序,立即進行二讀。二讀開始的時候,由負責的官員或者議員,向大會說明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以及立法的意圖。說明完畢後,二讀的辯論便會暫停,然後交往內務委員會處理。一般會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有些條例的審議過程很快,可能只是召開一、兩次會議,大家認為沒有爭議,就會完成審議階段。但有些條例的審議過程很長,可能需要數月,甚至一年、二年的時間才能完成。
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後,便會交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如果立法會大會通過條例草案予以二讀,便會進入全體委員會階段,就會由所有立法會議員組成全體委員會,對條例進行逐條的審議和表決,如果有修正案,亦會在此時進行辯論和表決。完成此階段後,最後會進行三讀。一般來說,三讀時不會進行冗長的辯論。不過,如果支持票不足,法案亦不會通過。三讀通過後,條例便會交行政長官簽署,最後便在憲報刊登,正式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