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日《明報》崢嶸歲月
2001 年3 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啟動了為第二屆及以後的行政長官選舉立法的程序。(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在回歸前舉行,選舉辦法由全國人大授權特區籌委會制定。)
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時,對行政長官可否有政黨背景的問題仍有爭論。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時,有意參選者如果是政黨成員,在參選前必須退出政黨。現在的條例草案則容許政黨成員參選,只是當選後須退出政黨。政府表示,這改變體現了「循序漸進」的原則,在社會的整體利益和行政長官的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且能讓各政黨公平發展,締造多元化的政治環境。
對於規定行政長官不得有政黨背景,政府的解釋跟5 年前籌委會秘書處說的一樣:行政長官履行職務時,必須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依歸,不能只顧政黨的利益。
行政長官有政黨背景便只會照顧政黨利益?這觀點我先前在籌委會裏曾經質疑過。不過我明白,行政長官倘由香港政黨裏的人出任,中央政府不會放心,多數港人也不會支持。
條例草案遭到反對派最猛烈抨擊的地方,倒不是關於行政長官不得有政黨背景的規定,而是涉及中央政府罷免行政長官的條文。
行政長官選舉在行政長官職位出缺時進行。條例草案列明「出缺」的情况包括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和行政長官去世;這兩種情况都沒有爭議。此外,《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某些情况下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第七十三(九)條又訂明,如果立法會通過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中央政府可能把行政長官罷免。這兩種情况,都會構成「行政長官職位出缺」。
問題是,「出缺」的定義怎可以涵蓋所有可能情况?例如行政長官患重病變成植物人,或者被綁架而不知所終,不能不補選;但這些情况不可能全部包羅在「出缺」的定義裏。政府於是建議加入一項「包底」的情况:「中央人民政府撤銷對行政長官的任命」,不指明理由,以涵蓋所有可能性。
這建議遭到部分議員強烈反對。他們認為,訂明中央政府可以撤銷對行政長官的任命而不指明理由,等於讓中央政府擁有隨意罷免行政長官的權力;《基本法》並無賦予中央政府這樣的權力。
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審議歷時4個月;最終獲立法會三讀通過的條例草案,保留了行政長官不得有政黨背景的規定。至於行政長官職位出缺定義中的「包底」情况,政府修改為「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這其實沒有解決問題:《基本法》沒有訂明在什麼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以或者必須罷免行政長官。 條例草案中有一條「自動當選」的規定:提名期結束時如果只有一名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主任須立即宣布該候選人當選。 (一五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