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明報》崢嶸歲月
1998 年7 月2 日,立法會舉行第一次會議,議員宣誓就職,隨即選出范徐麗泰為立法會主席(她以36 票對24 票擊敗對手黃宏發)。接着,會議由范太主持,表決通過了《立法會議事規則》。
這《議事規則》成為特區政府與立法會之間第一個矛盾源頭。
特區政府律政司指出,《議事規則》有多項條文違反《基本法》,特別是其中對議員就法案提出的修正案,沒有按《基本法》第74 條作出限制。
《基本法》第74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這是一條限制立法會議員權力的條文,議員當然認為它的適用範圍愈小愈好。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認為,條文所說的「法律草案」,就是法案(即條例草案),並不包括議員對政府法案提出的修正案。議事規則委員會的主要理據,是「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同時出現在《基本法》別的條文裏,可見兩者是不同的實體;假如第74 條要同時約束法案及修正案,應該兩者都列在條文裏。
政府卻認為,「法律草案」包括法案和修正案。第74 條規定了議員不得提出的幾類法案;如果同類的修正案不受限制,便等於開了後門,讓議員可以把政府法案修改成議員要提出的法案;這不可能是立法原意。政府這觀點,獲得內地的法律專家及一些《基本法》前起草委員的支持。
這項涉及議員行使立法提案權的爭議,行政立法雙方各執一端,互不相讓。眼見大多數立法會議員反對按政府要求修改《議事規則》,政府曾認真考慮把爭議拿到法院去解決,並已取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74 條的對政府有利的解釋。
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香港法院必須遵從。如果法院裁定《議事規則》牴觸《基本法》,須按政府的要求重寫,那麼第74 條列出的幾類法案,議員不但不能提出法案,連對政府法案提出修改也不能;立法會審議這些法案時等於被「廢了武功」,議員必然十分抗拒。
行政長官董建華很重視行政與立法之間要建立良好的關係,不願在特區政府剛成立便跟立法會對簿公堂,於是決定把問題暫時擱置。
這一擱便是多年。在一段很長的時間,議員對政府法案提出修正案,立法會主席都按《議事規則》給予批准。如果政府認為修正案可以接受,便把它接過去變成政府修正案;如果政府不能接受修正案的內容,並且認為它違反第74 條,負責官員便在審議法案時作出聲明,並游說議員把它否決,避免立法程序可能被指違反《基本法》,觸發憲制危機。 (一一二)


請教主席先生:愛國者治港和任人為賢的分別在哪裡?謝謝指教! 黃太陳枝虹 上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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