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9日《明報》崢嶸歲月
隨着籌委會正式成立,特別行政區的籌備工作全面展開。
1996 年3 月24 日, 籌委會通過成立臨時立法會的決定,規定臨時立法會由60 名議員組成,在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之後由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委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工作至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時間不超過1998 年6 月30 日。
臨時立法會具有《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機關的一部分職權,但不包括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就有關公共利益問題辯論、接受和處理居民申訴、彈劾行政長官以及傳召證人等多個方面的權力。而在制定法律方面,臨時立法會只可制定「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常運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
籌委會最迫切的任務,是籌組推委會,由推委會及時選出第一任行政長官和臨時立法會。推委會責任重大,它的產生辦法自然備受矚目;尤其是有意角逐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以及背後的「造王者」,對推委會由什麼人組成更是特別關注。籌委會就推委會的產生辦法在香港開展了廣泛的諮詢活動,舉行了16 場諮詢會議;300 多個團體、1000 多人參加了諮詢。根據收集到的意見,籌委會1996 年8 月10日通過了推委會的產生辦法,規定推委會委員由籌委會全體委員選出,所有年滿18 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可報名參選。在為期一個月的報名期裏,共有5000 多人報了名。400 名推委會委員於11 月2 日順利產生,其中民建聯成員佔了超過十分之一。
籌委會10 月5 日通過了第一任行政長官和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有一條規定:「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應以個人身份接受提名。具有政黨或政治團體身份的人在表明參選意願前必須退出政黨或政治團體。」
我不明白為什麼要有這條規定。《基本法》沒有規定行政長官不得有政黨背景;我也沒聽過任何其他地方不容許政府的首長具有政黨或政治團體身分。籌委會較早時討論這辦法的草稿時,我便提出這個疑問,請負責擬定草稿的秘書處解答。秘書處的官員回答說:「因為行政長官必須代表特別行政區全體市民的利益,不能只代表政黨的利益。」我仍然不明白,便問:「請問江澤民總書記是代表全國人民的利益,還是只代表政黨的利益?」
全場鴉雀無聲。我留意到一部分委員對我投以詫異、不悅、厭煩的目光。幾秒鐘後,一位內地委員拍案而起,義正辭嚴地說:「中國共產黨就是代表全國人民的利益!香港的政黨怎可以跟中國共產黨比較?」眾委員紛紛點頭稱是,眼神都在對我說:真不像話,連這樣的常識都不懂!
我其實真的不懂;不過,除我之外顯然沒有人覺得這問題需要繼續討論,我只好放棄了追問。草稿原文獲全體委員舉手通過。 (九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