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明報》崢嶸歲月
1989 年初發表的基本法草案初稿,內容反映了中國政府對港人的高度信任,以及基本法草委會在協調香港各方意見、爭取香港各方支持所作的努力。1989 年下半年發生的事,嚴重損害了中國政府和香港社會之間的互信。雙方對《基本法》都有新的要求:不少港人要求加快民主步伐,而中國政府則要對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有更大的保障。
全國人大1990 年4 月通過的《基本法》最後版本,保留了寫在草案初稿裏的「雙普選」最終目標(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但新增了行政長官普選時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條件。此外,草案初稿規定,在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任內,分別進行全民投票,決定下一任行政長官和下一屆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否由普選產生;最後定稿裏取消了有關全民投票的規定。
最後定稿又增加了草案初稿沒有的「一會兩局」表決辦法:政府提出的法案獲出席立法會會議的議員過半數贊成即為通過,但議員提出的法案、議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獲得出席會議的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兩部分議員各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關於特區的主要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規定,最後定稿裏加上草案初稿沒有的誓詞內容,即「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於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二十三條,草案初稿列出了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的4 種行為,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最後定稿裏加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涉及外國政治性組織的罪行。
針對英國政府推出「居英權計劃」,最後定稿對出任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主要職位的資格,加上了「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條件。
作出這些修改,顯然是由於香港社會對「六四事件」的反應,令中國政府擔心日後選出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不是可靠的愛國者,因此要在《基本法》裏加入一些安全保障。但寫進了草案初稿的「雙普選」目標沒有改變;維護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和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條文,也沒有改變。
《基本法》頒布後,社會上有一些反對聲音,有人甚至「焚燒基本法」,抗議當中規定的民主步伐太緩慢。香港社會意見分歧,《基本法》自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要求;但這部經過「三上三下」廣泛諮詢、歷時4 年零8 個月寫成的法律文件,事實上獲得大多數香港人的接受。
在起草《基本法》的同時,中英兩國政府進行了另一場博弈:港英政府在過渡期推行的「政制改革」,能否與《基本法》規定的政制發展相銜接?(三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