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事務

就《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的裁決會見傳媒

2015年4月20日 會見傳媒

發言全文

多謝大家到來。在這段時間,我會向大家說明一下,有關我批准議員就《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正案的裁決,以及稍後我會與各黨派商量的如何去安排撥款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首先,在截止日期之前,秘書處一共收到17位議員提出的3904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其中梁國雄議員一人提出了3349項、陳偉業議員提出了200項、陳志全議員提出了191項、黃毓民議員提出了100項,其餘的13位議員提出了1項至11項不等,加起來共有64項,17位議員一共(提出了)我剛才所說的3000多項修正案。

正如大家知道,對於撥款條例草案提出大量修正案的情形,是在《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時開始。2013年之前是從未出現過這個現象的。在2013年時,議員一共提出了700多項修正案。去年,即2014年提出了1900多項修正案,今年則提出了3000多項,我們要處理這些修正案時,要明白撥款條例草案的審核、通過,是按《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職權,也是我們的責任,而我認為立法機關是有責任在財政年度開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將預算案,即撥款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以作出一個決定。處理大量的修正案當然會佔用大量的議會時間,而當進行撥款條例草案審議的過程,所有立法會要處理的其他事務,我們都不能夠進行處理。如果撥款條例草案的審議延長至不合理的時間,是會嚴重影響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的有效運作,所以我必須在維護議員根據《議事規則》提出修正案的權利,以及作為立法會主席(要)維持立法會這個立法機關的有效運作,這兩方我都要兼顧;而由於大量修正案出現在撥款條例草案的現象,今年已是第三年發生,我在處理這些修正案時,必須認真研究過去兩年我們審議撥款條例草案的經驗。

在2013年,我注意到議員提出的大量修正案當中,有多項屬於我們後來(稱之為)所謂的「序列式」的,即是議員是針對同一個開支總目、同一分目,以同一個目的,如削減某一位官員的薪金,但提出數額不同的、一系列的不同的修正案,譬如說削減某一位官員一個月的薪金為一個修正案,(削減)兩個月的薪金、三個月的薪金,一直至(削減)全年的薪金,一共提出12項不同的修正案。在我當年最初看到這種修正案時,我看不到在《議事規則》內我可以根據甚麼理由去認為它不應該被接納。但在當年審議的過程中,我注意到,在長達60多個小時的辯論當中,提出這些所謂「序列式」修正案的議員幾乎完全沒有解釋,或說明為何他會就某一項的開支提出這麼多不同的數額的修正案。其他議員亦沒有就這些問題向提出修正案的議員有任何的交流,而到表決的時候,這些「序列式」的修正案,絕大部分是在絕大多數議員一致反對之下被否決。所以這個審議的過程令我相信,這些所謂「序列式」的修正案,並不能真正對議會提出一些真正的選擇,即是給議員一個公平的、真正的選擇。所以到2014年,當我依然見到有相當多數額的修正案以這個方式提出時,當時其實只有一位議員,就是梁國雄議員繼續用這個方法提出大量的修正案,當時我回覆梁國雄議員,我認為根據前一年的審議,提出大量這些修正案是沒有意義的,唯一的後果是延長審議時間,我認為這是違反了《議事規則》第57(4)(d),即是屬於瑣屑無聊,或者無意義的修正案。

但我亦注意到,去年梁國雄議員提出了若干組的修正案,就某一個開支項目,提出兩個削減數額不同的修正案,譬如第一項削減一年,第二項削減半年。當時我覺得應該有一個假設,如果議員有心讓其他議員、議會有一個真正的選擇的話,他是可以就這兩個不同的數額(作出)說明,爭取議員或者支持一個(修正案),或者支持另一個(修正案)。所以,我批准了所謂「配對式」的修正案,同時我亦容許梁國雄議員將他的「序列式」的修正案撤回,換回每個開支項目提出不多於兩個不同的修正案。後來他就全部都提出兩個(修正案)。於是,我亦注意到去年審議的辯論,我發現跟再上一年「序列式」的修正案完全沒有分別,亦即是說,提出所謂「配對式」的修正案的議員,並沒有在辯論的過程中,去試圖說服其他議員值得支持某一個(修正案),或另一個修正案,(他)是完全沒有接觸到(其他議員)。其他議員亦沒有跟他辯論,(應該支持的修正案)是一年,還是半年等的問題。(修正案)到最後亦是全部大比數被否決,所以這是令我認為提出大量所謂「配對式」的修正案,實際上的作用是跟前一年「序列式」的一樣,唯一的後果是延長辯論的時間,是不可以在審議的過程內,引起有意義的辯論。今年,我剛才說收到3000多項修正案。除了梁國雄議員外,其他16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都沒有出現「序列式」或「配對式」。唯獨是提出超過3300項修正案的梁國雄議員,他有3280項的修正案──是超過1600對──較他去年(提出的)還要多出多倍。我看過了這1600多對的修正案,它的性質,我認為只是能夠跟去年的「配對式」的(修正案)完全一樣,唯一的後果,就是延長辯論的時間、佔用我們表決的時間,是不可能在審議的過程裡,引起任何有意義的辯論。所以我決定這3000多項所謂「配對式」的修正案,是屬於《議事規則》第57(4)(d)條所講的瑣屑無聊、無意義的。我不能夠批准。

梁國雄議員的其他修正案中,有5項明顯在技術上錯了,譬如他所針對的款項,根本不是他提出的總目的內容,他弄錯了。我沒法子去批准,因為我無法知道他真正希望削減一些甚麼,亦有一些是他提出的款項是錯的,與原先預算案的款額不一致。這5項是因為技術問題我不能批准的。另外,梁國雄議員還提出了兩項修正案,(兩項都)沒有實質的差別:他針對的一項開支款額超過1億元,但他提的兩個修正案的差別只是數千元,即第一個和第二個修正案之間(差別只是數千元)。我認為針對一個1億元的開支項目,而提出兩個修正案的差別只是數千元,這是屬於不成為有實質分別的修正案,所以我只是批准了款額較大的那一個,款額稍為小的那一個便不獲批准了。梁國雄議員一共提出了1600多對(「配對式」修正案),再加上5項技術上有錯誤的修正案,以及1項我認為沒有實質分別的,我都不批准,其餘的63項的修正案我是批淮了。

所有其他議員的修正案,我看不到有違反《議事規則》的理由,所以我是全部批准的。現在我認為合乎規程的,批准可以提出的修正案一共有618項。這是我對於修正案的裁決。

在作出裁決之前,我是依照我們一貫的做法,將所有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交予政府,徵求政府當局的意見。政府回覆的意見提出好幾個不同的理由,認為我應該全部不批准議員提出的3000多項的修正案。我看過政府提出的理據後,我認為我不能夠完全同意他們的論點,所以我得出剛才的結論,批出618項修正案。我特別想提一提,政府的意見中亦有提及《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這一方面我們都想說明一下,自回歸以來,對於《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解釋,立法會和政府當局是不同的。政府當局認為第七十四條所說的法律草案,是包括政府法案和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立法會一直的看法,是認為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是不包括在第七十四條內的。我作為立法會主席,我必須依據立法會以往的立場去作出裁決,這是有關批准修正案的問題。

接下來,我會跟大家說一說,我稍後約了各黨派的議員和代表,想跟他們商量一下,接著下來審議撥款條例草案的安排。我剛才已經說,我要充分考慮議員提出修正案的權利;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議員審議撥款條例草案的權利和職能。同時,亦要考慮維護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它的有效運作。我希望在6月初之前,能夠恢復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所謂正常運作,正如大家知道,(會議的)質詢、議員議案的辯論、其他的議案和法案的審議等等,都會因為審議撥款條例而要停止。我希望在6月初,就能夠恢復所有這些正常的運作。

我亦注意到,大部分議員似乎都同意立法會會議應該在晚上8時暫停。根據在這段期間立法會的其他工作,我亦認為合理的安排是星期三、星期四開會到(晚上)8時,星期五開會到下午1時,把時間留給議會處理其他事項。因此,我請秘書處計算出可以運用的(開會)時間有多少,我一會兒會跟議員商量,如何(可以)最好地利用這些時間,給大家作最有意義的辯論。我一會兒就約了各位議員商量這個安排。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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