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730》鈺成其事

普選框架

11/8/2014   AM 730   《鈺成其事》
 
關於201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人大常委會本月底將作出重要決定。
 
按照人大常委會2004年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解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生辦法如要修改,須經五個步驟。第一步由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這在上月初已完成了。接下來第二步,就是由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有關條文)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人大常委會本月底將舉行會議,屆時很可能作出有關決定。
 
按上述解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針對「是否進行修改」,不會包含具體的修改方案。具體方案將由特區政府提出,經餘下的三個步驟處理,即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不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生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這等於可以對生辦法的設計定下若干規限。譬如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生」。對於提名委員會怎樣才算是「有廣泛代表性」,以及怎樣才算是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過去一段時間在社會上有不少討論,眾紛紜;人大常委會或會認為須要對這些重要詞句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愈籠統,對選舉方案的規限便愈寬鬆,留下較廣闊的空間以容納不同的方案;反之,假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十分具體詳細,那末方案的設計便不能有多少回旋餘地。
 
國務院新聞辦較早時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列出了中央政府認為香港的普選制度必須符合的原則。這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香港實際,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特別是要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同時,經普選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
 
這些原則,大概將體現在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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