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 《AM 730》 鈺成其事
上星期的立法會會議又因在席人數不足而流會,是本立法年度的第三次。這次會議開了七個小時,在議員要求下點算人數共二十次,每次都因不足法定人數,要按議事規則響鐘召喚議員;由於大部份議員都在十五分鐘的召喚時間即將結束時才返回會議廳,等候時間共用去四個多小時,即逾半會議時間不能用來處理任何事務。最後一次點算人數,終因沒有足夠議員及時返回會議廳,宣告流會。
半年前我在本欄討論過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問題。我指出,《基本法》給香港立法會會議規定的法定人數,比例上遠高於許多其他地方的議會;而在會議過程中可要求點算人數的做法,也是其他議會少見的。香港立法會這樣的規定,現在成為少數派的抗爭手段,這是起草《基本法》時完全沒有想到的。
因有議員不斷點算人數而浪費大量會議時間,對議會履行其職能造成嚴重防礙。任由這現象氾濫成災,極不合理。不少人批評說,出席會議是議員的責任,只要議員們都規規矩矩地留在會議廳,就不會發生不足法定人數的問題。不過,香港的立法機關一貫以來都是仿傚英國「威斯敏斯特制」議會的運作模式。英國上下議院會議進行的大部份時間,大多數議員都不會留在會議廳裡。
事實上,在立法會的會議上,大部份時間是由一位議員在發言;其他議員如果不是接著要發言,甚至不打算參加當時正在進行的那場辯論,可能有很好的理由要離開會議廳。在會議廳外的議員不一定在躲懶,他們也許在處理議會的其他事務。由於會議全過程都有準確文字記錄(當然還有直播),所以發言議員或官員以外有多少人在席,對會議的有效性和重要性並沒有影響。當然,議會要進行表決時,必須符合法定人數,表決才算有效。
《基本法》雖然規定了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但沒說明「法定人數」怎麼解釋。這名詞來自英文quorum,而最少有兩本權威性的英文字典給這字的解釋是:會議開始時或要作決定時所需的最少出席人數。按這定義,會議開始後而並不是要進行表決時,不論有多少人在席,都不會有不符法定人數的問題。
(完)
分類:《AM730》鈺成其事, 報章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