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2014 AM 730《鈺成其事》
立法會又一次否決了施政報告致謝議案,是連續第七年施政報告致謝議案被否決。回歸以來,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共十七次,其中十二次的致謝議案都不獲通過。
這並不奇怪。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是監督政府施政;議員認為施政有任何不足時,當然要批評指出,要求政府改善。施政報告致謝議案的措辭是「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議員倘對致謝議案投贊成票,很容易被理解為對施政報告表示贊同,沒有異議,或者起碼沒有重大的意見。現實地看,政府是沒有可能全部滿足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要求的,因而也不可能令立法會裡各黨派都感到滿意。議員對施政報告的任何方面有不滿時,便會不願對「致謝」投贊成票。
否決致謝議案不等於否決施政報告。事實上,立法會是不能否決施政報告的。《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會的職權包括「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是「聽取」和「辯論」,而不是通過或否決。(同一條文規定立法會「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所以立法會對財政預算有否決權。)動議致謝議案,本來只是用來啟動施政報告辯論的一項程序安排,沿襲了回歸前立法局的做法;議案通過與否,並沒有實質性的後果。
然而,「感謝」的說法畢竟給人予以支持的印象;致謝議案被否決,便會被公眾理解為立法會反對施政報告。有輿論認為,以前殖民管治下立法機關「感謝」香港總督發表施政報告的舊習,今天已是不合時宜,應予改革。
其實,回歸後不久,已有議員質疑藉致謝動議辯論施政報告這做法是否恰當,並且提出了兩個改革建議。一是把議案措辭改為「本會察悉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避免了任何「支持」的含義,令議案較易獲得通過;但有反對意見指出,「察悉」議案倘遭否決,意義極之含糊,會引起混亂。另一建議是乾脆把議案改為「本會支持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讓表決結果清楚反映議會對施政報告的取態,但這似乎又超出了《基本法》關於「辯論」的規定。經討論後,大部分議員認為保留「感謝」措辭仍是最為適當。
分類:報章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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