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730》鈺成其事

政黨政治

26/8/2013     AM 730   《鈺成其事》

實行普選後,行政長官可以是政黨的成員嗎?

很多人都以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不可以是政黨的成員,其實這純屬誤會:《基本法》並沒有這樣的限制。(事實上,《基本法》完全沒有提及政黨,只在第23條提及「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只是香港立法會2001年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須在當選後七天內聲明自己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並承諾在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加入任何政黨。

當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時,根本不可能排除政黨對選舉的參與;甚至可以說,任何候選人如果沒有作為選舉機器的政黨來支持,將很難開展有效的選舉工程,在選舉中勝出的機會極低。政黨就是專門搞選舉的。

即使繼續由法律規定行政長官不可屬於政黨,如果他是依靠政黨的支持成功當選的,他可以名義上退出或不加入政黨,實際上卻和政黨緊密合作,甚至讓政黨中人加入政府當司長、局長。(如有需要,他們同樣可以退出政黨,實際上繼續跟政黨合作。)

同樣,當立法會全面普選時,政黨將成為立法會選舉中的主要力量,獨立議員再難有多大的空間。所以儘管不少人對「政黨政治」的發展存有戒心,當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都是由普選產生時,政黨在香港的政治體制中肯定要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再說,環顧世界各地,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的有效管治是和政黨參與分不開的。這是現代政治的現實情況:除了在一些規模極小、社會結構極簡單的體系,不論實行的是甚麼制度,沒有那個政府可以不依靠政黨而維持有效管治。

既然政黨的發展無可避免,那末我們應否加強對政黨的規管?怎樣規管?政府應否用公帑扶助政黨發展,以免政黨因要依賴利益集團資助而受其操控?應否改變選舉制度,促使政黨朝著某個方向發展,例如促使小黨整合為大黨,或者促使大黨分拆為小黨?

曾有不少人建議香港要訂立政黨法。但在立法之前,我們首先要想想,實現普選後的香港,應該有怎樣的政黨布局,最有利於民主實踐?這是我們在走向普選的時候必須思考的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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