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日 商業電台《不平平則鳴》
為何有時立法會大會在星期四召開?
立法會大會逢星期三早上11時開會,但散會時間則沒有規定,總之要把當日議程上的所以議案處理完畢,才可以散會。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爭議性的法案要進行辯論,可能大概到傍晚至夜晚的時間便會完會。但遇上具爭議的法案,可能辯論很長時間,也要待完成後才可散會。
近年比較長的一次會議是2008年7月上旬的一次會議,足足開了五天,其中一條具爭議性的議案,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的二讀和三讀辯論,用了二十四小時辯論。以前立法會的做法是不休息,不論開三十小時,或是四十小時都要一口氣完成才能散會。早幾年,有些議員覺得這種做法效果不好,開通宵不單議員辛苦,傳媒亦沒有興趣報導。於是當時主席與大家協議,如果主席認為星期三的半夜12點前,不可能完成該次會議的所有事務,當晚10點便會暫停會議,第二天9點繼續開會,所以有些會議會開兩天,甚至三天,正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現在議員不用通宵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