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6日《 信報財經新聞 》
迺強兄:
上星期你在《信報》的文章(《致曾鈺成公開信》,十月十日),對我在競選立法會主席期間作出的「三不」承諾─不評論、不投票、不參加黨團─提出問題和批評,請容許我在這裏做個回應。
迺強兄對「立法會主席有不評論、不投票『傳統』這說法」表示質疑,認為「證諸事實,根本就沒有這傳統」,「不單是香港所沒有,全世界都罕見」。的確,不議論政事、不參加議會表決以及與政黨保持距離的做法,並不是所有議會主席(或稱議長)一概奉行的金科玉律。例如美國眾議院的議長是國會裏多數黨的領袖,有權參加議會的辯論和表決,並且如迺強兄所說,「不時高調發言評論,還跑到別的國家去指點」。
不過,議長對議會處理的議題嚴守中立的做法,也不能說是「全世界都罕見」;起碼見於英國和加拿大、澳洲等基本上採用「西敏寺制度」的國家。
我同意,我們不應盲目地把某些做法指為議會的「傳統」或「慣例」,於是便認為不能更改。受《基本法》規管的立法會,畢竟只有十年歷史,在我之前只有過范徐麗泰一位主席。如果說回歸後的立法會應沿襲回歸前立法局的傳統和慣例,那末我們也不要忘記,在一九九三年之前,立法局主席一直是由港督兼任的;九三至九七年,立法局才先後有施偉賢和黃宏發兩位議員擔任主席,其中只有後者是民選議員。
由港督兼任的立法局主席,當然不是中立:作為行政首長,他是政府當局的最高發言人;立法局表決時,他除了和所有議員一樣擁有「原有表決權」外,倘表決結果是正反票數相等,他還有「決定性表決權」,可以多投一票。港督不兼任立法局主席後,有關主席表決權的規定在回歸前並沒有改變。所以,如果把主席保持中立說成是回歸前立法局的「傳統」或「慣例」,回歸後的立法會必須跟隨,顯然十分牽強。
但是,這不等於說今天的立法會主席不須甚或不應保持中立。傳統和慣例,不外是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累積而成。人們願意遵循,不是因為它有什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威性;純粹是為了實際需要,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矛盾衝突。各地議會的議長有着不同的角色和職能,因而遵循不同的規條和慣例。《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決定議程」的權力:政府和議員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議程,由主席裁定。因此,主席在處理議會事務、作出裁決時公正中立,是議員對主席的合理要求。
范徐麗泰十年前初任立法會主席的時候,作出不評論和不投票的決定(范太不是政黨成員,所以無須考慮退出黨團)。這或許可視為她的個人選擇─如迺強兄所說,她的「個人作風」。然而,人們不能漠視這樣的事實:范太十年來一直堅持這中立的原則和做法,贏得各黨派議員以及廣大市民普遍認同和支持,並且在爭議不斷的政治環境中,維持了議會運作的基本順暢。像迺強兄一樣對范太「向不苟同」者,當然是有的;但范太在社會上一直享有很高的民望,在議會裏很少跟議員發生磨擦,這足以證明,她擔任立法會主席的處事方式是成功的。
迺強兄認為,《基本法》「清楚要求『全體議員』、『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決定,主席沒有例外」;因而似乎認定,立法會主席承諾不投票,是「違法的事情」,「縱使做了一百次,也不可能成為『傳統』或『慣例』」。
迺強兄正確地指出,按《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表決方式,主席是和其他議員一樣享有投票權的。《立法會議事規則》或者任何其他法規,不能規定主席不得投票,否則便違反《基本法》。可是,正如迺強兄知道,《基本法》並沒有規定主席或任何議員必須投票:議員選擇不投票,包括選擇對任何議案的表決都不投票,並不存在牴觸《基本法》的問題。
迺強兄還有一項質疑:在九月份的立法會選舉中,我和我的團隊,在港島選區,曾向選民作出一些競選承諾;選民支持我們的這些理念,才投下神聖的一票,把我送進立法會。迺強兄提出:「我們有權要求你在未來四年,於立法會中發言、投票,落實你的承諾。」我當了主席,在議會中不辯論、不投票,如何落實我對選民的承諾?
這是不可避免的矛盾,不論哪一個議員出任主席,都要面對同樣的問題。我在感謝迺強兄和其他投票支持我的團隊的市民之餘,亦希望他們明白,立法會主席不只是一個不辯論、不投票的議員,而是要在一個特殊的崗位上,以另一種方式,為市民、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分類:專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