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9日《星島日報》雙龍會
對於是否容許政府官員或議員擁有雙重國籍,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國家立法規定政府官員或議員不得擁有外國國籍,如澳洲和加納;另一些國家有法律清楚列明,擁有雙重國籍的國民可以擔任政府高級官員,如奈及利亞。不少容許國民擁有雙重國籍的國家,沒有立法規定官員的國籍是否受限制,卻不乏高級官員擁有雙重國籍。
例如美國,港人熟悉的加州州長阿諾舒華辛力加,擁有奧地利國籍;前副國防部長保羅沃爾福威茨(Paul Wolfowitz)擁有以色列國籍。又如加拿大,第十七任總理約翰特納(John Turner)擁有英國籍;按二○○六年底的統計,加拿大三百零八名國會議員中,有四十一名在外國出生,其中不少持有或有資格持有外國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的國籍和居留權限制,《基本法》有明確的規定。《基本法》第一○一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這條文的內容清楚不過:除了條文裡指定的職位之外,其他所有政府職位,都可由外籍人士擔任。政府最近任命的副局長和局長政治助理,既不屬於第一○一條指定的職級,他們便不受國籍和外國居留權的限制。
有人說這是「鑽空子」:起草《基本法》時,香港政府還未有副局長(或相當於副局長)的職位,所以第一○一條才沒有提及,並不是起草委員會認為毋須對副局長的國籍予以限制。這論點是不能成立的。起草《基本法》時,同樣未有副司長的職位,但有關條文仍是把副司長列入了國籍受限制的範圍;另一方面,廉政專員等職位的副職早已存在,卻沒有列入第一○一條。這足以證明,《基本法》的原意,是限制副司長,而不限制其他職位(包括各局長)的副職。
又有人說,副局長不時要代理局長職務,因此在國籍限制上應與局長看齊。這也不見得: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或海關關長的職務,也不時由他們的副手代理,但如上面已指出,這些職位的副職並不受國籍限制。再舉一例,《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年滿四十周歲並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代理,但政務司長只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條件與行政長官並不一樣。
另一種意見認為,「政治中立」的公務員,沒有「效忠」問題,所以可擁有外國國籍;「政治任命」的局長、副局長和局長政治助理,不能「雙重效忠」,所以都不能有外國國籍。但這顯然不是《基本法》的原意:起草《基本法》的時候,香港政府裡的所有主要官員,都是公務員,起草委員會並沒有認為應該讓這些(最高級的)公務員擁有外國國籍。
所以,認為副局長或局長助理一定要放棄外國護照,並沒有法律依據。不過話說回來,對於從政者,「雙重國籍」會引起「雙重效忠」的質疑,在所難免。加拿大自由黨黨魁斯特凡狄安(Stéphane Dion)不肯放棄自己的法國籍,也受到黨內外很大的壓力。特區政府的副局長如果有意長期從政,也應考慮放棄外國護照,缷下包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