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雙龍會

政策要檢討契約要尊重

2008年5月1日《星島日報》雙龍會

銅鑼灣時代廣場的發展商被投訴違反「公用契約」,把契約中列作公眾行人通道和靜態消閒用途的地面廣場,劃出一角租給咖啡店經營;另外,又有市民在該廣場逗留時,被管理人員驅逐。於是,以捍衞公眾利益為己任的一眾正義之士,便群起而攻之,指為「官商勾結」、「公地私用」。雖然咖啡店已停止了經營,發展商亦已承諾檢討保安人員的管理手法,改善有關指引,但事件並未平息,而且愈鬧愈大,一方面有人號召要「惡搞時代廣場」,對發展商予以懲戒;另一方面批評者的矛頭又指向其他「發展商佔用公眾休憩用地」的例子,要求當局檢討公共空間由私人管理的政策。

時代廣場昨天刊登廣告發表聲明,反駁近日指責「時代廣場霸佔公地」的言論,指該等言論「誤導市民,全無法律依據」。聲明指出,發展商與政府簽訂的公用契約訂明,有關地段目前及將來繼續屬於業主物業,絕非「公地」;契約規定了十多項限制行為,包括不可進行業主認為可能會對他人造成滋擾,或影響他人使用廣場作開放空間或靜態消閒的吵鬧及不守秩序的行為、不可在場內飲食等。聲明說,廣場一直開放予公眾使用,按契約的規定進行管理,但「部分活躍分子」不理會契約限制,誤導公眾做出違反契約的行為。

時代廣場與政府簽訂的「公用契約」,全名是《將私人土地撥作公眾用途的契約》。發展商把「屬於業主物業」的廣場撥作公眾用途,當然不會是沒有條件的。發展局局長解釋得很清楚:「當私人發展商將私人擁有土地撥作公眾用途,我們要作一些補償,法例中有方程式計算如何補償樓面面積。時代廣場是一個例子。」時代廣場既已依法獲得了補償,對撥作公眾用途的空間便應嚴格按契約處理。倘有違約出租,或者無理干預在廣場進行契約所容許活動的公眾人士,都應予以制止,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人們大概都會同意,除了近期被揭發的違約行為之外,時代廣場自一九九三年落成以來,管理工作一直都是高水平的。廣場已成為香港的地標,一年四季燦爛繽紛,人流暢旺;每逢節日,更是摩肩接踵。以該地點的擠逼情況,管理工作的繁重程度,可以想見。廣場極少發生衝突或意外,一方面說明香港市民重視秩序的自覺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不歸功於管理水平。

時代廣場固然要督促保安人員,對市民的正當權利要更加尊重,執行任務時要更加注意態度。但是,嚴格按公用契約進行的管理工作,不應受到衝擊。如果有人為要針對發展商,「惡搞」時代廣場,在那裏故意進行違反公用契約的活動,例如玩雜耍、搞野餐等,把地方弄得污煙瘴氣,管理公司不敢干預制止,警務人員又不能進入私人場地去維持秩序,那末時代廣場便要失去它的吸引力,市民大眾失去了一個好去處。這絕不是「把公共空間還給公眾」的正途。

公共契約的政策,確實需要檢討,以符合市民變化中的要求和期望;但是,早已訂立的公共契約,必須尊重,以維護港人珍惜的法治精神。

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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