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雙龍會

提名不能無門檻

2007年4月26日《星島日報》雙龍會

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差別在於候選人怎樣提名。《基本法》規定的「最終達至」的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現在人們提出的方案,就是著眼於這個提名委員會:委員會由多少人組成?怎樣產生?要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得到多少委員提名?這就是所謂提名的「門檻」問題。提名門檻為甚麼成為人們討論普選行政長官方案的焦點呢?策略發展委員會去年開始研究普選方案時,我就在本欄討論過這門檻問題(《以門檻換時間》,2006年8月17日)。

我當時指出,對中央政府來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甚麼人就任,關係到國家對香港的政策能否有效地貫徹;行政長官要對中央政府負責,要負責執行《基本法》。鑑於香港回歸前的歷史以及回歸以來的政治生態,中央政府擔心由港人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不一定能夠符合中央的要求,並不是沒有道理。

因此,中央官員多次強調,《基本法》規定的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即是說,由港人選舉產生的人選,中央政府有權否決。要避免因中央行使這否決權而引起政治震盪,便要靠提名程序來「把關」,保證每一個獲提名的候選人都會為中央所接受。於是就有提名的門檻問題。

既然門檻的作用是要把肯定不能為中央接受的候選人篩選出去,所以把它叫做「篩選機制」,也無不可。有的人一聽到「篩選機制」便強烈反對,認為候選人要經過篩選,就不是真正的普選。然而,即使在長期推行民主制度的國家,選舉政府首長時,候選人的提名也一定有門檻,一定要通過某種形式的篩選,並不是任何人要出來競選,都可以成為候選人。

事實上,《基本法》規定要有一個提名委員會,就是要在提名階段設立篩選機制。值得注意的是,有關條文規定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是提名委員會的整體行為,每名候選人都應經委員會同意,而不是只由若干數目的委員聯名提出便可。由此可見,提名委員會篩選候選人的功能十分明顯。對於這一點,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提出的方案有最準確的理解。現在的問題,並不是普選應否對候選人設篩選機制;問題是一個提名不設門檻、候選人無經篩選的普選方案,有沒有機會獲得中央政府接納?任何方案不獲中央同意,便不可能實行,這是不能漠視的政治現實。

另一點政治現實,就是中央政府和香港的「民主派」之間,至今未能建立互信;或者更確切地說,中央政府對「民主派」的若干主要代表人物至今不能信任──不信他們真心實意支持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擁護《基本法》、願意維持香港長期的繁榮穩定。在對這些人物的這種看法未改變之前,中央政府不可能接受他們當中一份子當選為特區行政長官。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說普選方案提出較高的提名門檻是為了要「封殺民主派」,這也是當前政治現實使然。要讓「民主派」有機會成為普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必須根本改變「民主派」與中央政府的關係,不能靠推倒提名的篩選機制。

這些話,說出來並不討好,許多人都不愛聽。但不管愛聽與否,這裡說的都是推行普選時實際存在的問題,不能不正視。離開了這些問題去爭論門檻高低,是沒有意義的。(完)

20070426_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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