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論壇版

以經濟手段 處理內地孕婦問題

2006年12月11日《明報》論壇

大量內地孕婦來港分娩,成為熱門話題。《明報》在過去一個月也發表了多篇討論這個問題的社評,其中11月25日的一篇〈內地超生罰款巨香港加費不宜少〉指出,大批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為特區帶來3個問題:

  1. 公立醫院產科病房擠迫,影響為本地孕婦服務的質素;
  2. 部分內地孕婦佔用公立醫院服務後不付帳;
  3. 這些內地媽媽生的孩子日後何時來港,會否使用本地的公共服務以及會否對就業造成壓力,完全無法預計,人口政策無從制訂。

很多人都會同意這些問題確實存在,並正在惡化,有的甚至認為問題已到了嚴峻的程度。

不過,在討論特區政府針對這個問題應該採取什麼措施時,社會上的意見並不一致。特區政府如果要對來港內地孕婦實施什麼新的政策,最主要的目的應是什麼?盡量不讓她們來港產子?抑或保證她們使用產科服務後要付足費用?又抑或要防止的是無法預計的人口增加的壓力?目前社會上的討論,似乎仍未有一個清晰的方向。

同時,人們為要達到這些目的而提出了的各種手段,與維護人權和法治有沒有牴觸,各方面也有不同的看法。在這樣的狀况下,任何重大的政策措施,只怕很難在社會上得到廣泛的支持。

首先說「內地媽媽生的孩子」在香港的居留權問題。有的人認為,令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成為問題的罪魁禍首,是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裁決,即內地孕婦在港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不管父母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這裁決給香港人口增長造成了不可預計的因素,而且成為大量內地孕婦蜂擁來港產子的主要誘因。於是有人提議,通過修改《基本法》或者再來一次「人大釋法」,扭轉《莊豐源案》的裁決。

改《基本法》或釋法爭議不能低估

這做法會引起的爭議不能低估。《基本法》第24條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有居留權的規定,是從中英聯合聲明裏搬過來的,可以說根本沒有修改的空間。而這條文意義明確,並沒有容納不同解釋的餘地;如果硬要用「人大釋法」去增加若干規限,必然要引起損害法治的嚴厲批評,政治後果可能比以往幾次釋法更壞。

其次再說以行政手段禁止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如果一名孕婦不是香港居民,入境處是有權拒絕讓她入境的。不過,以每天來港旅遊探親的內地居民人數之多,要有效實行這個政策的困難程度,可以想見。

况且,只要來港產子的強大誘因(包括讓子女取得居港權和逃避在內地「超生」的懲罰)繼續存在,香港一旦實行禁止孕婦入境的政策,很可能迫使內地孕婦採用非法手段來港分娩,例如在懷孕早期入境,然後逾期居留等待分娩,甚或非法入境;更會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從中牟利。

看來較為可行的還是經濟措施,即大幅提高產科醫院對非本港居民的收費,同時採取扣發出生證明文件等辦法,杜絕使用產科服務後不付帳的情况。這方面涉及的法理問題和社會矛盾,比較容易解決。

如果行得通,起碼可以減輕香港產科服務的壓力:只有付得起昂貴費用的內地孕婦才會來港分娩;假使人數仍是很多,香港可以利用額外的收入增設產科醫院,保證本地孕婦得到優先照顧。再進一步說,這些較富裕的內地孕婦在港所生的孩子日後要來港生活,也不會成為香港沉重的負擔。

20061211_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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