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1日《星島日報》雙龍會
雜誌刊登偷拍女藝員更衣照片的事件,依然是傳媒和公眾議論的熱點。最新的發展,是人們再次就應否立法禁止偷拍、保障私隱的問題進行辯論。
這裏說「再次」進行辯論,因為有關立法的建議並不是新近才提出的。一九九九年八月,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諮詢文件》,建議設立法定架構「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主動調查、裁決及懲罰違規的報刊負責人。法改會提出建議時,嚴厲批評了本港部分傳媒濫用新聞自由,指出單靠業內自律並不奏效。
法改會的建議當時便引起了激烈的爭論。部分社會人士以及經常被「狗仔隊」跟蹤侵犯私隱的藝員們,表示贊成立法規管的建議;但傳媒機構和新聞從業員則一致反對,認為是干預新聞自由。擾攘了大半年,結果沒有按法改會的建議設立法定架構,只成立了一個由業界和社會人士組成的自律性組織「香港報業評議會」。兩家最大的報章都沒有參加這個組織;對於涉及非會員報章的投訴,它沒法處理。該會曾經要求立法轉為法定團體,並賦予「有限度豁免被控誹謗權」,讓它可以有效地處理包括對非會員報章的投訴。然而這建議又是惹來猛烈抨擊,以失敗告終。
報業評議會成立已六年多,對於提高本地傳媒專業操守、防止濫用新聞自由和侵犯私隱,未見有顯著作用。最近這宗偷拍事件,因為激起了公憤,於是給長期不堪受「狗仔隊」纏擾的演藝界一個反擊的機會。不過,一提到要立法規管,便又馬上觸動了所有傳媒的神經:即使對肇事的《壹本便利》毫不同情的其他傳媒機構,也不願意支持立法禁止偷拍等行為,認為會損害了新聞採訪的自由。
現在人們聽到的反對立法理由,以及所謂依靠業界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讀者品味等等的意見,全都耳熟能詳,以前不知已聽過多少遍。說的人其實也明知沒有多少說服力,仍是要拿來翻炒。諷刺的是在立法規管執法機關監察嫌疑人物的權力時,不少人認為愈嚴愈好,不能讓政府濫用權力侵犯私隱;但說到要立法規管傳媒對私隱的侵犯時,很多人卻反對。難道一般市民對傳媒的信心比對政府要好嗎?沒有一次民調的結果是這樣說。
從過去多年的經驗,以及今天的政治現實來看,成功立法規管傳媒的機會,當是微乎其微的了。或許有人會說,以前做不成,因為是弱勢政府;現在特區政府「強政勵治」,應該有所作為了吧?連引起大多數市民強烈反對的商品及服務稅,政府也有膽量建議開徵;立法禁止侵犯私隱,起碼有一部分市民大力支持,怎麼不可以做呢?
與傳媒維持着一種微妙的關係,似乎是今天的政府賴以實現「強政勵治」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區政府不會輕易破壞這種關係。你看行政長官對「感同身受」的偷拍事件的回應,一慢二軟三「開放」,跟對何俊仁被襲事件所說的「天涯海角要緝兇」形成鮮明對比,可知政府對立法規管傳媒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