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星島日報》雙龍會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討論法官與政治聯繫問題,應邀出席會議的「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代表強調,法官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言論、信仰、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在選擇法官時,不應考慮個人的政治主張和信念,否則就是歧視。
委任全職或兼職法官,都以個人品格為基礎;所有獲委任者就職之前,都要進行法官宣誓。這些品格可靠的人,當然會恪守法官誓詞,在司法時做到無懼無私,公正不偏,人們不應對他們有任何懷疑。
這位代表更警告說,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對司法機關管轄的事務須保持克制,避免「發表一些言論,令人覺得在對司法機關或個別法官施壓,要他們改變他們的信念和個人主張」。他說,如果立法會議員對法官的政治聯繫問題窮追不捨,甚至提出要求,就會令立法會成為「干預司法獨立的工具」。
眾所周知,法官的政治聯繫問題在社會上引起關注和議論,是因為人們發現新成立的公民黨黨員中,有兩名非全職法官。「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的主席李志喜、副主席吳靄儀,都是公民黨的創黨核心人物;公民黨黨魁余若薇,也是這個組織的成員。這個組織的代表出席委員會會議,就公民黨法官黨員引起的問題發表意見,卻沒有申報他和公民黨的關係。他發言的內容,只是更直接、更高調地陳述李志喜、吳靄儀和余若薇等公民黨大狀公開發表過的觀點。
我們不能因人廢言,公民黨的核心人物要打着「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的招牌為公民黨辯護,倘言之成理,也無可厚非。然而,這個所謂「司法組織」提出的一套說法,能否令人釋疑,是否有助於鞏固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呢?
按這個組織的論點,不容許法官參加政黨,就是侵犯了他們的結社自由,就是政治歧視。司法機構向委員會提供了英國、澳洲和加拿大三個普通法國家對法官行為的指引。在這三個國家,全職法官都不得成為政黨的成員,不得保留任何政治聯繫。對於這種限制,沒有一個司法組織或人權團體認為是侵犯了人權,或者涉及政治歧視。
這已有力地說明,要求法官斷絕所有政治聯繫,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獨立,並沒有牴觸國際認可的人權標準。事實上,要接受這種約束的,並非只有法官。例如紀律部隊也有明文規定不能參加政黨;難道紀律部隊成員不應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結社自由嗎?不許他們有政治聯繫,又是否侵犯人權、政治歧視呢?
兼職法官在法庭上享有的權力,以及他們對維護司法公正的責任,與全職法官沒有分別;為甚麼不可以要求兼職法官接受同樣的約束呢?正如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向委員會指出,法律界人士擔任兼職法官,是自己的選擇,不是被逼的。既然自願選擇擔任法官的職務,為甚麼不能遵從與全職法官一樣的行為指引?
「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認為,宣了誓就任法官的人,自會恪守誓詞,公正無私,不能質疑。既是這樣,為甚麼香港也要跟隨其他多個國家,明文制訂「法官行為指引」,包括規定維持司法公正的行為準則呢?假如單憑「法官品格可靠」便足以保證司法公正,又何須禁止全職法官參加政黨?
「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把「司法獨立」解釋為司法機關是獨立王國:任何人尤其是立法會議員,對司法機關的表現或者個別法官的行為提出質疑或者要求,就是「干預司法獨立」。如果他們真的相信民主,請他們去問問市民,要不要這樣的「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