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8日《星島日報》雙龍會
民主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何俊仁發表文章,為民主黨拒絕公開黨員名冊辯護(何俊仁:《權利是屬於敢於維護權利的人》,《明報》六月五日《論壇》版)。文章說,公民參與某一政黨作為普通黨員,屬個人私隱,就像個人的年歲和住址一樣。何議員認為,如果法律規定市民要把個人的政治聯繫公開,便侵犯了政黨成員的私隱權和公眾的結社權。
從何議員的論述可見,何議員也沒有認為有關政治聯繫的私隱權是絕對的。他同意,對於特定的人士(包括政黨的公職人士以及黨內有職位的人士),政黨成員身分應該披露。何議員不能接受的,是「普通黨員」的名單也要讓公眾查看。對於有輿論指,政黨有責任披露其所有黨員名冊,因為公眾期望有透明度,何議員認為,這說法「表面看來有點道理,但一經分析和思辯,便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何議員的「分析和思辯」,似乎只是指出過去二十多年來一直沒有人要求政治團體披露成員名冊,而「如果政黨不是以《公司條例》成立,或公司法例沒有要求政治團體公開其成員名單」,人們今天也不會「要求透明度」。「所以,」他說:「這根本不是透明度的問題,而是傳媒或公眾的好奇心而已」。
這樣的論據,顯然十分薄弱。香港社會的政治文化在過去二十多年裏發生了很大的轉變,公眾對政黨的關注程度和要求尺度,都不斷在發展;以往沒有人要求政黨把成員名單公開,不等於今天便不應提出這個要求,不管有沒有《公司條例》的規定。
最近公民黨名單公開,裏面包括了兩位兼職法官,於是引發了兼職法官應否參加政黨的辯論,議題並列入了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議程。何議員大概也會同意,這場辯論促使政界、司法界以至社會大眾認真檢視結社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是十分有意義的。如果人們不知道公民黨有兩位參與司法工作的「普通黨員」,這場辯論便不會發生,這是好事還是壞事呢?
公民黨的名單裏又有一位「普通黨員」,是回歸前香港總督的副政治顧問。這位人士目前可能已沒有擔任公職,在公民黨裏也沒領導職位,按何議員的標準,便毋須向公眾披露他的黨員身分。但是,對於具有這樣背景的人加入了本地一個明言以「執政」為目的的政黨,何俊仁議員又認為應不應讓公眾知道呢?人們的關注,不能只算是無聊的「好奇心」吧?
從這兩個例子看,公眾要求政黨公開全部成員名單,並不是沒有很好的理由的;以維護私隱權作為隱瞞黨員身分的理據,只怕公眾很難接受。至於說公開政黨成員名單便會侵犯市民的結社自由,更加站不住腳。事實上,對於民主黨拒絕公開名單,公眾輿論毀多於譽,令民主黨近期已不斷下降的聲望又再受挫。何議員以及民主黨領導諸公是否應該反省一下,他們今天的認知和心態,有沒有跟社會脫節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