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論壇版

政黨法未必利於政黨發展

2006年6月5日《明報》論壇

「政黨政治」目前在香港仍處於極不成熟甚至頗受爭議的狀况,對於政黨應有什麼義務和權利,在社會上恐怕很難達成共識。如果真的制訂《政黨法》,到底會擴大了政黨發展的空間,還是增加了限制,只怕難以逆料。 民主黨拒絕按《公司條例》規定公開黨員名冊,在政界和傳媒中重新引起了關於訂立《政黨法》的討論。

最近由於公民黨「絕密名單曝光」事件,人們才注意到香港幾個政黨都是按《公司條例》註冊為有限公司,而《公司條例》第95條規定,每間公司都要在註冊地址放置一份會員登記冊,讓會員和公眾查閱。法律對註冊公司的這項規定,自有其道理,但肯定不是針對政黨而設;而這規定對一個註冊為公司的政黨是否合理,在制訂《公司條例》時一定也沒有特別研究過。

《公司條例》不是為規管政黨而設;政黨要註冊為公司,純粹因為沒有其他合適的法律可作為依據,讓政黨成為法人團體。而一旦註冊為公司,政黨便要依《公司條例》辦事。正如《明報》5月26日報道,註冊為公司的政黨,以往只留意《公司條例》107條的規定,提交年報,交代黨員人數以及董事局股東即政黨領導層的名單,忽略了第95條要求公開全體成員名單的規定。

有的人(包括民主黨的領導層)認為,要政黨公開成員名單的規定,並不合理,於是便建議另立《政黨法》,訂定一套專門規管政黨的制度,讓政黨不用和一般註冊公司一樣受《公司條例》的規管。

香港要不要專門為規管政黨立法,這問題當然值得探討。不過,有的評論似乎認為,沒有《政黨法》是當前政黨發展的一大障礙,或者反過來說,制訂《政黨法》一定有利於促進政黨發展。這看法未免過於簡單化。《政黨法》的作用,是界定政黨要履行的義務和可享有的權利。由於「政黨政治」目前在香港仍處於極不成熟甚至頗受爭議的狀况,對於政黨應有什麼義務和權利,在社會上恐怕很難達成共識。如果真的制訂《政黨法》,到底會擴大了政黨發展的空間,還是增加了限制,只怕難以逆料。

就以公開黨員名單為例,民主黨反對,認為侵犯了黨員的私隱權和結社自由;可是也有不少輿論認為,政黨作為參加公共選舉的組織,應有很高的透明度,包括公開成員名單,讓公眾看清楚每個政黨是由什麼人組成的。假如政府現在就拿一條《政黨法》草案出來諮詢公眾,在這議題上會得到什麼結果呢?最終通過的條例,會容許政黨名單保密,抑或規定要披露,相信現在仍沒有人說得準。

另一個會有很大爭議的問題,是政黨的財政來源要不要披露。有的人參加政黨,不願意公開身分;同樣,有的人捐款給政黨,也是不願意公開身分的。倘制訂《政黨法》,一定有人要求把披露財政來源的規定寫進去,以提高透政黨的明度。但有了這項法律規定,必然要增加政黨募捐的難度。

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相信,立《政黨法》一定有利於當前的政黨發展。鑑於所涉及問題的爭議性,立法也決不是一年半載裏可以完成的。從政黨發展的角度來看,較可取的做法,是檢討目前與政黨運作和發展有關的法律(包括《公司條例》和規管選舉的法律),找出其中對政黨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條文,作適當的修訂。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