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論壇版

法官不入黨限制不罕見

2006年5月29日《明報》論壇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上周在《明報》論壇版發表文章,(〈司法獨立與結社自由〉,5月22日),為兩位(非全職)法官加入公民黨辯護。文章說:「民主社會,一般在法官守則之中,只是表明法官不應參加與司法身分不符的活動,例如不得出任政黨的職位、不得為政黨籌款等。香港特區司法機關04年發表的《法官行為指引》,表明『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組織』。這是相當罕見的條文,我們認為沒有必要,而是應當信賴任職法官的人士自行判斷。」

法官行為指引有限制法官參加政治組織的條文,真的「相當罕見」嗎?為法官行為制訂指引,是近幾年才在一些國家興起的新做法。2001年,在聯合國的推動下,來自多個英聯邦國家的資深法官,一起草擬了《班加羅爾法官行為原則》(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成為其後各國制訂法官行為指引的基礎。直至今天,已經發表了這類指引的國家並不多,其中包括英國、澳洲和加拿大。

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2004年發表的《法官行為指引》,在「公正無私」(impartiality)原則的標題下有這樣的要求:「作為該原則的特殊體現,法官必須放棄任何類別的政治活動,並在獲任命後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法官應避免被視為繼續與政黨有聯繫,例如出席政治集會、政治籌款活動或繳付黨費。」(第3.3段)

澳洲的《法官行為指引》裏有相同的條文,寫法跟英國的差不多,其中包括「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這項清楚明確的要求。

加拿大司法議會制訂的《法官操守原則》有以下條文:「法官獲委任後,必須停止參加所有政黨活動」(第6-D2段)以及「法官應避免:a.參加政黨及政治籌款組織;b.出席政治集會及政治籌款活動;c.捐款予政黨或競選活動。」(第6-D3段)

英國和澳洲的法官要「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加拿大法官要「避免參加政黨」,都不是像吳靄儀所說,法官守則「只是表明法官不應參加與司法身分不符的活動,例如不得出任政黨的職位、不得為政黨籌款等」。我暫未找到其他國家同類指引的文本,但以上三國的指引都要求法官不應參加政黨。由此看來,這要求起碼不能說是「相當罕見」吧?

吳靄儀的文章又說,香港《法官行為指引》限制參加政治組織的要求,只適用於全職法官,不應引伸至暫委法官(這也是司法機構的意見)。吳靄儀拿英國的制度作比較,指出「英倫Recorder聘用條件中,只要求暫委法官『行為謹慎』,對參加政黨並不加以限制」。

可是,英國的《法官行為指引》在提出法官須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之後,明明強調「本指引適用於全職、兼職以及收費法官」(第3.7段),這又如何理解呢?

人們自然會問,在審理案件時,全職和非全職法官的權力和責任都沒有分別,公眾人士更不大可能懂得辨別審案的是全職還是非全職法官。如果說全職法官參加政黨會令司法制度的公正無私受影響,或者會令人覺得受影響,那末為什麼非全職法官做同樣的事又沒有問題呢?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