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4日《明報》論壇
許仕仁以署理行政長官的身分在一個《基本法》研討會上發表談話,指出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獨立地區,因此港人在珍惜「兩制」之外,亦要明白「一國」的重要。他提醒人們,「在某些重要課題上,例如政制發展,要理解香港是有必要與北京配合,才能取得進展」。
這些話,確切地反映了《基本法》規定的憲制秩序和香港面對的政治現實;任何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安排的人,都不會對許的說法有異議。但是,民主黨元老李柱銘卻說,許的話令他「非常擔心」。李柱銘問:「如果政制發展都要中央管,什麼都要中央管,才能令中央體現主權的話,那豈不是將香港的高度自治,雙手交還給中央?」李又說:「假如中央事事都要管,《中英聯合聲明》就不應說那麼多東西,《基本法》亦不應說那麼多東西,去哄香港人,說到他們以為可以當家作主。」
香港「高度自治」,並不等於香港可以不顧中央的意見,自行決定政治體制的改變。這一點在《基本法》?寫得很清楚,李柱銘其實是應該知道的。
《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除了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之外,並且規定,有關產生辦法在07年以後如需修改,須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因此,由特區提出的政制發展建議,必須獲得中央政府同意始能實行。
正如許仕仁在研討會上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與其他地區的自治相比,實在是廣泛得多。不論是我國其他部分的民族自治地區,或者是其他國家的地方政權如美國、加拿大和澳洲的省或州,在行政、立法和司法各方面,都不能享有像《基本法》賦予香港這樣廣泛的自治權力。尊重事實的人,都不能說因為香港政治體制的改變要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便沒有了「高度自治」。
歸根結柢,香港要出現一個怎樣的政治局面,不光是香港自己的問題,而是會直接影響中國的統一事業以至國際關係。政治體制的變化,必然影響政治局面的發展,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說中央政府承諾了給予香港「高度自治」,對香港的政制發展就只能撒手不管,那不是幼稚無知,便是別有用心。
既然中央政府要從全國以至國際形勢發展的大格局來看香港的政局和政制,我們在香港討論政制發展方案時,也應從這個角度作考慮,提出的方案才有可能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這就是說,在政改方案的醞釀階段,特區便要跟中央保持緊密的意見交流,互相了解對方的訴求以及關注的問題,以保證設計的方案能為雙方所接受。許仕仁說的要「與北京配合」,相信就是這個意思。我們不能像李柱銘等人要求那樣,在擬訂政改方案時排除了中央政府的參與,待「米已成炊」,才交給中央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