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論壇版

如何解決「全面直選」和「兼顧少數」的矛盾

2006年1月23日《明報》論壇

策略發展委員會轄下的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日前討論「普選路線圖」,其中一個爭議的問題,是功能組別選舉可否在達至普選後仍繼續保留。

這個問題,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04年12月發表的第四號報告已有提及。報告說:「在過去一段時間,專責小組收到不少關乎07年行政長官及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外的意見……有些意見帶出了更深層次的原則性問題。舉例來說,就是否增加功能團體議席這問題上,有意見提出在邁向普選最終目標的過程中,我們應詳細研究功能團體的角色及未來出路。此外,亦有意見提出普選的形式是否僅限於分區直選,抑或可以有其他方法達至同一目標。」

對於專責小組提出這些問題,不少人會感到詫異:按一般的理解,「普選」?的選區,只能以地理劃分;用職業等其他條件來界定選民的組別,便會違反「普及平等」的原則。立法會一部分議席由功能團體產生,一直以來都被認為是過渡性安排;普選最終目標達成之日,就是功能團體消失之時。為什麼還需要研究功能團體的出路呢?

《基本法》附件二不但規定第三屆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選的議員各佔一半,而且還規定,由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別在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選的議員中獲得出席者過半數支持,方為通過。按《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解釋,這樣規定是為了兼顧各階層的利益。

現在確實有的人擔心,一旦取消了功能團體議席,沒有了分組表決,立法會還會不會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呢?說清楚一點:當所有議席都由分區直選產生時,在選民中只佔少數的階層(其實就是工商界),還可以有他們的代表選進立法會嗎?

這其實是香港政制發展最根本的一個問題。社會各界對「民主步伐」有爭論,就是因為對怎樣保證各階層利益得到兼顧有不同看法。在起草《基本法》的諮詢過程中,社會提出的各個政制發展方案,反映了這些不同的看法。《基本法》規定了特區成立頭十年的政制後,爭論便冷卻下來。現在,十年很快就要過去,普選時間表和路線圖已成為公眾議題,「全面直選」和「兼顧少數」的矛盾,自然重新引起關注。

要引進分區直選以外的「普選」方式,肯定會引起極大爭議。不過,要就政改問題在社會凝聚廣泛共識,確實要解決工商界的疑慮。民主黨提出2012年普選,但以混合模式(即一半用單議席單票制、另一半用比例代表制)產生立法會,認為這樣就可以保障「均衡參與」,恐怕很難令工商界信服。不如認真研究一下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經驗,看看他們採用什麼辦法,在實行普選中保障資本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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